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2019-03-19 11:16:53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的捐赠管理,保障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包括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

(二)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三)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的种类,包括现金等货币性资产和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要求不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做好登记,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章  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一律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受赠资金未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实际到达基金会专用账户的数额为准。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的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规定的支出。捐赠人对捐赠的资金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章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根据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工作人员或项目执行机构人员现场验收确认,填写捐赠物资验收单。

 

第四章  捐赠人关系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捐赠人限定性捐赠指定公益项目的,基金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实施。捐赠人非限定性捐赠,或虽是限定性捐赠但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基金会在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七条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任何向基金会的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捐赠票据,并在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宣传。

(二)根据捐赠金额或等值捐赠的累计金额的大小,可授予纪念奖牌及荣誉证书。对年度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可授予“年度爱心单位(个人)”纪念奖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