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2019-03-19 13:07:49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和提供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须填写《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登记证书使用审批表》,由部门主管签字后,秘书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查看原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包括副本),或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

第七条  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登记证书使用审批表

 

 

 

 

 

附件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使用审批表

申请使用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使用理由


申请使用时间


证书类别

£原件   £复印件  £加盖基金会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秘书处

审批意见

 

       

秘书长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