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和提供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须填写《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登记证书使用审批表》,由部门主管签字后,秘书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本基金会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查看原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包括副本),或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
第七条 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 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登记证书使用审批表
附件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证书使用审批表
申请使用部门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使用理由 | |||
申请使用时间 | |||
证书类别 | £原件 £复印件 £加盖基金会公章的复印件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秘书处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秘书长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